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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高校毕业生初始创业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有关精神,鼓励高校毕业生来肥创新创业,根据合肥市《关于进一步支持人才来肥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合办〔2018〕18号)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补贴对象。初始创业补贴对象为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首次创办小型微型企业(须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第三条 补贴标准。按规定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第四条 申报程序。补贴对象向创业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申报。
第五条 申报材料。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合肥市高校毕业生初始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
(二)申请人身份证、毕业证和就业创业证;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不少于3人)及劳动合同(附件2);
(五)申请人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第六条 资金审核和公示。由创业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条 资金拨付。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高校毕业生所创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八条 小型微型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型标准。
第九条 初始创业补贴资金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资金使用、管理按照《合肥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合财社﹝2017﹞384号)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本实施细则已在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备案,登记号为HFGS-2018-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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