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东莞死亡证明专题为你提供死亡证明办理指南,东莞死亡证明范本等护士资格证的相关内容。

我要办理 :死亡证明办理死亡证明用途死亡证明补办

办理条件

1、在医疗卫生机构或送医途中死亡者

2、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和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

3、居民发生非正常死亡

办理材料

在医疗卫生机构或送医途中死亡者

由负责救治的执业医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交死者家属。

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和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

家属应持街道(居委会)证明,携带死者身份证、户口本和生前住院、就医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开具《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如果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家属需提供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的相关证明,由负责救治或调查的执业医师根据家属提供的疾病信息,填写《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居民发生非正常死亡

家属应持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换取《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非正常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死亡,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致死(含无名尸)。

办理流程

1、正常死亡

在医院、居住地、集体宿舍和公共场所病死或年老死亡的,由医疗机构现场确认后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在医院死亡包括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等情况)。

2、非正常死亡

自杀、意外死亡(溺水、雷击、中毒、火灾、工伤、车祸、医疗事故等)、刑事伤害致死等或医疗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经公安司法部门法医鉴定后,由法医所在单位负责签发《死亡医学证明书》。

注: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事)件中死亡的尸体,由户籍民警和法医共同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