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肥东县新农合如何报销?肥东县新农合报销比例是多少?新农合报销范围有哪些?小编从肥东县卫生局了解到合肥市肥东县新农合报销比例、新农合报销范围和新农合报销指南。
一、政策依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2012版)》
二、合肥市肥东县新农合住院补偿
(一)起付线和补偿比例
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次均费用水平、可报费用占住院费用的比例、国家基本药物及安徽省补充品种的费用占住院费用的比例等指标计算的结果,分别设置不同的起付线。
1、起付线的设定
起付线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2011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乘以相关系数确定。不同的医疗机构实行不同的起付线,计算公式如下:
起付线=该医疗机构次均住院医药费用×X%
其中,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医疗机构的X%分别为13%、12%、11%、10%,Ⅴ类医疗机构的X%为25%。如果按公式计算的某些I类、II类、III类、IV类的起付线分别低于100元、400元、500元、700元,则分别按100元、400元、500元、700元设置其起付线。Ⅴ类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不得低于700元。
2、补偿比例的确定
在省内五类医疗机构住院的可报费用的补偿比例见下表:
医疗机构分类 | Ⅰ类 | Ⅱ类 | Ⅲ类 | Ⅳ类 | Ⅴ类 |
各类主要所指 | 乡镇一级医院(卫生院) | 县城一级二级医院 | 城市一级二级医院 | 城市三级 医 院 | 被处罚 的医院 |
最低起付线 | 100元 | ≥400元 | ≥500元 | ≥700元 | ≥700元 |
起付线以上 的报销比例 | 85% | 80% | 72% | 67% | 50% |
注:1、对 “国家基本药物”和 “安徽省补充药品”中的西药费用的报销比例,在表中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新农合药品目录”内的中药(含有批准文号的中药制剂)和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中医诊疗项目,在表中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2、在非即时结报的定点医院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在表中比例的基础上下调5个百分点,在仅为县协议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再下调5个百分点。3、合肥市辖区内县(市)的I、II类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定点资格及分类管理互认,非即时结报的下调5个百分点。4、在非定点或被暂停、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住院的费用不予报销。5、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病种的报销办法按省、市、县相关文件执行。 |
有关说明:
(1)Ⅰ类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100元,全省Ⅱ类、Ⅲ类、Ⅳ类各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由省农合办统一按公式计算,并由省卫生厅、财政厅另文下达,统一执行。III类、IV类中省外二级、三级公立医疗机构起付线分别按省内同类别最高的标准。Ⅴ类医疗机构名单,根据省、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和新农合办暗访或查处情况确定,其起付线和补偿比例由省农合办统一计算、统一确定,统一维护,定期公布。
(2)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个人自付。对重点优抚对象、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贫困精神残疾人不设起付线。需要分疗程间断多次治疗的特殊慢性病年度只设该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线。
(3)参合患者住院实际补偿金额计算方法:第一步计算住院总费用中的可补偿费用(即剔除不符合补偿范围的费用),减去起付线后,乘以补偿比例;第二步将住院总费用中的“国家基本药物”及“安徽省补充药品”费用×10%(其中,中医药类费用×10%);第一步和第二步相加构成患者当次住院补偿金额。与其当次住院总费用相比,如达不到40%,按“保底补偿”有关规定执行。在V类医疗机构住院的不实行保底补偿。
(4)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住院报销比例是在所有类别医疗机构普通住院补偿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门诊费按每人每年200元由指定的乡镇卫生院实行包干,由县民政部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各承担一半。
(5)贫困精神残疾人住院补偿遵照《安徽省贫困精神残疾人医疗保障实施意见(试行)》执行。
(6)参合居民在省内非定点或被暂停、停止、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住院的医药费用原则上不予补偿。参合居民在县外就医原则上应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急救除外)。
(二)大病保底补偿
“保底补偿”是指:按前文描述的住院补偿规定计算的实际补偿所得金额与住院总费用减起付线的余额相比,如低于Y%(保底补偿比例),则按(住院总费用-起付线)×Y%(保底补偿比例)计算其补偿金额(不含V类医疗机构)。对不同额度的住院医药费用实行分段保底补偿,各费用段的保底补偿比例如下:
住院费用段 | 5万元以下部分 | 5--10万元段 | 10万元以上部分 |
保底补偿比例(Y%) | 40% | 50% | 60% |
注:1、年内多次住院者,可累计其住院医药费用,扣除每次住院的起付线金额后,对应上述分段比例,计算“保底补偿”金额。2、实行按病种付费的大病补偿比例不执行此表规定。 |
(三)住院补偿封顶线为20万元(参合患者当年住院获得补偿的累计最高限额)。
(四)大病救助。对特殊重大疾病,按补偿方案的规定给予补偿后,如果其个人自付费用仍然超过2万元,对其中的2万元以上的部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再由县民政部门给予“重点救助”。具体救助方式和金额,按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等部门文件执行。
(五)二次补偿。如果年底基金结余较多,按照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视基金结余数量,对重大疾病患者实施二次补偿。
(六)住院分娩补偿。参合产妇住院分娩(含手术产)定额补助500元。分娩合并症、并发症,其可补偿费用的1万元以下的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补偿,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同级医院疾病住院补偿比例执行,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助。
(七)意外伤害住院补偿
1、对有责任的各种意外伤害[如:交通肇事导致的他伤和自伤、刀枪伤、搏斗伤、在工厂(场)或工地作业时负伤等],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补偿。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2、对经调查后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起付线标准同普通住院,14周岁以下(含14岁周岁)儿童与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老人可按正常住院补偿政策执行;其他年龄段(精神障碍等行为能力有明显问题的除外)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及无法判定有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一律按照其可补偿费用的40%比例给予补偿,封顶线为2万元。
3、因外伤申请住院补偿者均须提供本人《肥东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就诊卡》、当次外伤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原件和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经治医院公章),并如实填写《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外伤住院申请补偿登记表》,供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和相关部门调查备用。县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到经治医疗机构、事发现场、相关执法部门和申请补偿者居住地进行调查核实,排除责任外伤。
4、兑付意外伤害住院补偿款之前,应将拟补偿者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就诊卡号、受伤时间、受伤地点和详细原因、经治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拟补偿额等情况公示30天,接受监督。公示结束后,经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合管中心)会审后方可发放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