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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伤认定办理指南
2016-12-23 15:50【我要纠错】

【导语】:您知道合肥工伤认定办理指有什么样的程序吗?如果您不清楚,请您跟随合肥本地宝小编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整理信息吧!

  事项类型:办事服务事项

  法律依据:1、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2、《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应及时报告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最长时间不超过48小时。”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报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四条“跨统筹地区生产经营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事故发生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也可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事故发生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认定结论由委托方出具。”

  所需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并复印件;

  3、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并复印件或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提交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证据材料;

  (2)属于交通事故,提交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相关的处理证明;

  (3)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

  (4)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由设区的市级相应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5)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法院的证明或判决书;

  (6)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办理程序: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备齐所需的材料后,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市劳动保障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备齐所需材料后可以直接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2.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要求补正。

  3.受理后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4.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办理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受理机关: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

  联系电话:12333

  办理地点:合肥市政务新区政务环路88号工伤和生育保险处

  监督电话:0551-3536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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