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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新增就业补贴
申报条件:
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且新增人员为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小微企业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名录库认定。
申报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小微企业新增就业补贴申请表;
3.新增就业人员签订合同;
4.参保人员花名册。
操作流程:
疫情期结束后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受理,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网上公示完成后拨付奖补资金。补助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受理申报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
政策咨询单位: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63536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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