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公租房是指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或者享受相关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园区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在园区就业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用以解决其阶段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合肥高新区公租房退出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解除合同,退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欺骗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或拖欠1个月租金或连续2个月拖欠水电费且经催告仍不缴纳的;
(七)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高新股份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高新股份公司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接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委托代理转让、出租或者转租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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