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本地宝 > 办事指南 > 合肥结婚生育 >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2014-09-18 23:06【我要纠错】

【导语】: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劳动和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日期:1990-5-19 执行日期:1990-5-19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劳动和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含合同工以及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临时工)。

  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也不得随意提高招收条件。招收女职工的条件,由劳动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其它单位无权擅自规定。

  第四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三条所确定的禁忌从事的作业。

  第五条 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劳动强度劳动的女职工,月经期间应暂时调作其他工作或给予经期假一至二天,对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劳动的女职工,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第六条 持有准生证、已婚待育、妊娠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其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五、六、七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凡从事连续作业工种的,每天应给予工间休息两次,每次三十分钟,并相应减少一小时劳动定额。

  第八条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单位,应扣除或减少相应的劳动定额。

  第九条 女职工产假按《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符合晚育要求的女职工,可按有关规定增加产假。女教师在寒、暑假期间生产的,其产假可适当延长。

  女职工怀孕三个月内流产的,持本单位医疗、保健机构和县级医疗、保健机构证明,给予产假二十至三十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按正常产假处理。

  第十条 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根据本单位医疗、保健机构和县级医疗、保健机构证明,需保胎三个月以上的,其休息期间的工资可按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发给(不低于基本生活费);有习惯性流产史的,其休息期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第十一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工作,应经一至二周后恢复其原劳动定额。由于身体原因不能按期恢复工作的,经本单位医疗、保健机构和县级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超过产假期限的待遇,按病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女职工产后哺乳时间按《规定》第九条执行。

  第十三条 女职工怀孕期间和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加班加点;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内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四条 女职工人数占职工总数四分之一以上的企业,可适当增加预备定员。预备定员首先在本企业、行业和地区内调剂解决;经调剂后仍不足的,各级劳动部门在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内帮助解决。

  第十五条 女职工经期假、怀孕晚期工休假、流产假、产假期间,所在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不得扣发其国家规定的各种政策性补贴。

  第十六条 最大班女职工有一百人以上的单位,应就近设置卫生冲洗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妇幼保健设施。不满三百人的单位,应设简易温水箱及冲洗器。流动、分散单位可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具。

  第十七条 有条件的企业每月可给女职工发放一定的经期卫生用品,但不得任意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发放标准。此项费用,从企业福利基金中开支。离、退休女职工不比照执行。

  第十八条 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的女职工经单位批准,可休长假一年。长假期间(产假、计划生育假除外)的工资不得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不低于基本生活费)。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与有关医疗机构配合,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检查,建立女职工健康档案。检查费由所在单位承担,在企业福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并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职业特点,对女职工进行安全卫生知识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按照《规定》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违反《婚姻法》或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规定》和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和本办法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徽省劳动保护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各级工会、妇联和卫生部门,有权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有条件的县(市)应积极推行社会生养基金统筹。

  第二十五条 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工,除产假、先兆流产保胎休息及妇科治疗,由使用单位按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办理外,其他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手机访问 合肥本地宝首页

  • 合肥电子劳动合同又有什么用?

    合肥电子劳动合同可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劳动者可通过皖事通APP等登陆,实现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解除等全过程网上办、掌上办。

  • 合肥电子劳动合同在哪里查?

    合肥电子劳动合同可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劳动者可通过皖事通APP等登陆,实现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解除等全过程网上办、掌上办。

  • 合肥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能否享受失业保险金?

    按规定,员工本人和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 合肥用人单位不发放高温季节津贴劳动者如何维权?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 合肥高温天气期间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何特殊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 合肥新业态劳动者高温津贴如何发放?

    新业态企业要强化高温天气下劳动者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等权益保障,支持企业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合理确定补贴、提高计件单价或减少劳动定额。

  • 合肥劳动者在工作中中暑享有什么待遇

    企业在高温天气期间,应遵守国家、省防治高温职业危害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实际,合理安排职工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作息时间。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

  • 合肥用人单位不发高温津贴劳动者如何维权?

    劳动者要保留考勤表、天气预报等能够证明自己工作时环境已达到发放高温补贴标准的有效证据。

  • 在合肥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能否享受失业保险金?

    按规定,员工本人和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 合肥二价四价九价HPV疫苗保护效果对比

    二价和四价都可以预防HPV16、HPV18两个型别,而四价里另外两价HPV6和HPV11预防的是生殖器疣并非宫颈癌。

  • 合肥新冠疫苗保护期有多久?多久产生抗体?

    新冠疫苗保护期至少半年以上。接种新冠灭活疫苗第一剂后7天普遍开始产生抗体,接种第二剂28天后抗体阳性率均达90%以上。

  • 合肥市农民工维权投诉电话一览

    从即日起至2021年春节前,合肥市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为方便广大农民工兄弟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现公布有关维权机构投诉电话及办公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