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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安置房不动产转移登记办理指南
一:申报程序
导询台取号——提交资料——受理交费——凭单领证
二: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征收补偿安置证明材料:
①回迁安置证明书;
②征收补偿协议书或征收补偿决定书。
5.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6.其他必要材料:
①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现场签订或已公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②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③询问笔录;
④有关部门证明材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三:收费标准
1、登记费:收费标准为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下列情形免收登记费:
①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
②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
③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2.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维修资金:1%(评估价)。
4.印花税:5元/本。
五:工作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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