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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2014-08-03 09:40【我要纠错】

  第三章 家庭成员和家庭收入的计算与核定

  第七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扶)养关系,并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

  (一)夫妻及共同生活的双方父母;

  (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四)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五)成年孙子女与子女均已死亡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六)管理审批机关根据本条原则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家庭收入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补助;

  (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三)离退休金及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基本生活费、遗属生活补助费;

  (四)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及利息、红利,保险公司的赔付金;

  (五)出租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六)亲属及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赡养费、抚(扶)养费;

  (七)投资和经营性收入、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特许权使用(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各类劳动所得;

  (八)其他应计入的货币收入或实物收入。

  第九条 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伤残抚恤(保健)金;

  (三)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

  (四)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1000元以下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五)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的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等;

  (六)非因工(公)受伤或死亡造成的意外事故所领取的一次性事故赔偿金;

  (七)见义勇为奖励金、独生子女费、丧葬费;

  (八)按规定由在职人员及所在单位代缴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个人负担的各项保险统筹费;

  第十条 核定家庭人口的主要依据是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等。

  第十一条 申请人家庭收入的确定,应按照申请人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前3个月家庭收入的平均数额计算,主要采取以下办法:在岗职工和下岗职工,按本人单位或社保机构支付

  的实际数额计算其家庭收入。如因所在企业长期处于亏损、停产、半停产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等,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经贸部门认定并出具有效证明后,且今后不再补发“应得未得”收入的人员,按实际收入计算;离退休(职)人员、失业人员的收入,按原单位或社保机构支付的实际数额(凭工资单、工资折原件)计算;(三)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从事非固定工作的家庭成员,按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计算收入;有劳动能力且从事相对固定职业者,按实际收入计算,其收入难以确定的,比照辖区内行业平均收入计算或按不低于当年本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四)在就业年龄内,因病或非因公(工)致残,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出具鉴定证明,按实际收入计算;(五)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按用工单位提供收入证明计算,无法证明的按打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六)职工遗属的收入,按省人民政府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当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

  (七)对于同一家庭成员中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在计算其家庭成员收入时,农业户口成员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难以确定的,按其户口所在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并分摊到月。根据其家庭成员的总收入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只对其家庭非农业人口进行保障;(八)企业改制后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金,在计算其家庭收入时,一般应在领取的补偿金中,扣除该职工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费后(提供不出保险缴费凭证的,不予扣除),按该家庭人口数和城市低保标准,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如果结余部分为负数或零,则一次性补偿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具体计算方法是:距法定退休年龄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金=距法定退休年限×现本人月工资数额×征收养老金比例×12个月;距法定退休年龄内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距法定退休年限×现本人月工资数额×征收医疗保险费比例 ×12个月;经济补偿金的结余部分=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距法定退休年龄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金-距法定退休年龄内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经济补偿金的结余部分应分摊的月数=经济补偿金的结余部分÷(当年我市城市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对于除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费外还确需扣除的其它社会保险费,由各区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九)申请人实际收入高于相关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第十二条 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确定及有关费用的计算:

  (一)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双方关系的家庭成员,其相互之间的赡养和扶养或抚养关系、应尽义务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章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有关内容执行;

  (二)有裁决或判决的,按照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

  (三)子女为多人,无赡养费裁决或判决的,分别计算其给付父母的赡养费,相加之和为其父母的收入。计算公式为:赡养费=[子女家庭的月收入-(子女家庭人口×当年市区城市低保标准)]×50%÷被赡养人数 (四)实际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实际支付额计算;(五)夫妻离婚的家庭中,成人及子女的扶养费或抚养费按离婚判决(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的规定执行;(六)原系本市非农业户口,现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及超过16周岁的在校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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