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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长丰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长丰县人民政府2020年度第36号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七的规定,经长丰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项目名称 | 用地位置 | 总面积 | 其中 |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集体 | 其中耕地 | 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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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2019-21地块 | 水湖镇 | 费岗社区、李岗居委会 | 9.0176 | 8.9130 | 6.7431 | 0.1046 | 0 |
sd2019-32 | 双墩镇 | 白大塘社区 | 4.6807 | 4.6807 | 3.53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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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J2019-49地块 | 岗集镇 | 张庙村社区 | 3.9397 | 3.6622 | 2.4646 | 0.27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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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J2019-55地块 | 岗集镇 | 张庙村社区 | 3.5570 | 3.1000 | 2.4015 | 0.45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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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J2018-33地块 | 岗集镇 | 张庙村社区 | 8.5819 | 8.1513 | 4.7423 | 0.4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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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J2020-17地块 | 岗集镇 | 张庙村社区 | 0.4521 | 0.4521 | 0.2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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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J2019-66地块 | 岗集镇 | 张庙村社区 | 2.6666 | 2.6666 | 2.0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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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J2019-08地块 | 岗集镇 | 斗镇村、青峰村 | 3.0000 | 2.9096 | 2.5651 | 0.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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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2019-63 | 双墩镇 | 花园社区 | 3.2178 | 2.045 | 1.7228 | 1.1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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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2019-64 | 双墩镇 | 湖滨社区 | 1.3893 | 1.2786 | 0.7111 | 0.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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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2019-18地块 | 双凤开发区 | 凤霞社区 | 0.9718 | 0.9718 | 0 | 0 | 0 |
二、补偿安置标准
1、本次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规定测算,岗集镇、水湖镇、双墩镇、双凤开发区区片标准为47960元/亩。
2、本次征收土地上房屋、青苗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丰县被征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124号)规定测算。
3、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土地补偿费的30%归土地所有权农村经济集体组织所有,用于发展、壮大村级经济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征地批复后,按照省政府、市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落实。
三、安置方式
本次征地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按省、市、县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如有新的政策调整,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四、本公告公示期满后,由长丰县人民政府授权被征土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具体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及补偿等事项。
五、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1、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有效证明材料(户口本、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到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场调查为准。
六、其它事项
1、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和村(社区)、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长丰县人民政府网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0年7 月17 日起,至2020年8月15日止。
2、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在公告期间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向岗集镇、水湖镇、双墩镇、双凤开发区人民政府申请听证,也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长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七、本公告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