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肥市工伤认定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申请时间: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备齐所需的材料后,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市劳动保障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0日。
各劳动保障部门管辖范围:
(1)市劳动保障局负责高新区、新站区、封闭运行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
(2)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在市本级经办机构参保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
(3)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住所地在本辖区未参保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
(4)各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住所地在本辖区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
(5)对于外地企业在我市生产经营的,其所属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如果该企业既未在外地注册地也未在我市为农民工参保的,则该企业在我市具体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这些农民工的工伤认定有管辖权。
其他主体申请时间: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备齐所需材料后可以直接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2.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要求补正。
3.受理后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4.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四、合肥市工伤认定办理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举证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时限内)。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监督电话:0551—3536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