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合肥市肥西县新农合结算办法
(一)参合对象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县外实行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和住院分娩费用采取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方式补偿。参合对象出院手续办理结束当日,凭身份证、户口本、就诊IC卡、出院小结、住院审查表、费用发票等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费用结算窗口办理补偿手续,定点医疗机构当场进行审核并兑现补偿金。
(二)在未实行即时结报的县外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出院后1个月之内,凭身份证、户口本、就诊IC卡、银行折、费用发票、电脑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等材料到乡镇合管办办理报销手续,乡镇合管办受理后于次月报县合管中心复核,经复核无误后由县合管中心直接将补偿款汇入该户的银行折上。
(三)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30日前,将当月出院参合对象的报销材料报县合管中心,县合管中心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于次月将复核结果通知定点医疗机构,并拨付补偿金。
(四)经复核,对不符合合作医疗基金补偿规定的,县合管中心不予支付,该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对补偿不足的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负责补兑给参合患者,兑付手续齐全后报合管中心,合管中心审核无误后予以拔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五)慢性病门诊费用先由患者支付,就诊后,凭身份证、慢病卡、IC卡、处方或费用清单、费用发票、门诊病历等到乡镇合管办办理补偿,乡镇合管办在审核后每季度集中报县合管中心复核,经复核无误后由县合管中心直接将补偿款汇入该户的银行折上。
(六)补偿对象领取补偿金时须持身份证和IC卡,特殊情况须他人代理的,必须是直系亲戚,且同时提供代办人和患者本人的身份证明,严禁其他人员代办。
(七)医疗机构或乡镇合管办在办理补偿手续时,须提示参合对象将发票和出院小结等材料复印一份留存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