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肥市长丰县新农合门诊补偿
(一)慢性病门诊补偿。
1、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为55%,年度补偿限额为2500元。常见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高血压(Ⅱ、Ⅲ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塞)、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炎、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
2、特殊慢性病的门诊费用直接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政策执行。
特殊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重症精神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等。
3、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以下合称“慢特病”)的可补偿费用是指针对该病必须(或专用)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
(二)普通门诊补偿。
门诊补偿以乡镇卫生院为单位全面实行门诊统筹总额预算管理,对参合群众实行“按比例补偿”的费用分担共付机制。单次门诊的可补偿费用(不含一般诊疗费)的补偿比例50%(含对国家基本药物和安徽省补充药品以及《目录》内中药增加的补偿比例),以户为单位对年度补偿金额实行封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