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和恢复户口
(一)出国出境人员
取消出国、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
在国外、境外定居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凭外交部门开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即可办理。
以往已经注销户口的,若要恢复户口,凭中国签发的有效护照与健康证明书、出入境管理部门恢复入户通知书办理。
办理程序:派出所直接办理。
(二)劳改、劳教人员
1.取消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2.以往已注销户口的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需要恢复入户的,凭刑满释放证、解除劳动教养决定书,直接到原户口所在地恢复入户。
(三)死亡注销
1.所需材料:
(1)正常死亡的,凭死者的户口簿、身份证和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2)非正常死亡的,凭死者的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申报、相关部门证明和死者的户口簿与身份证。
2.办理程序:
派出所直接注销户口。
(四)原籍我市的离退休人员回迁
1.所需材料:(1)凭市离退休安置办公室出具的接收安置函;(2)本人申请报告;(3)本人和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
2.办理程序:
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办理入户或准迁手续。离退休人员回农村的,不改变户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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